煤礦防治水細則.doc
煤礦防治水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煤礦防治水工作,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職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和《煤礦安全規程》等,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煤炭企業、煤礦和有關單位的防治水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煤礦防治水工作應當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根據不同水文地質條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監等綜合防治措施。 煤礦必須落實防治水的主體責任,推進防治水工作由過程治理向源頭預防、局部治理向區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結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為主向治保結合的轉變,構建理念先進、基礎扎實、勘探清楚、科技攻關、綜合治理、效果評價、應急處置的防治水工作體系。 第四條 煤炭企業、煤礦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下同)是本單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下同)負責防治水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五條 煤礦應當根據本單位的水害情況,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配齊專用的探放水設備,建立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儲備必要的水害搶險救災設備和物資。 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復雜的煤礦,還應當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配備防治水副總工程師。 第六條 煤炭企業、煤礦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崗位責任制、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水害預測預報制度、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產撤人制度以及應急處置制度等。 煤礦主要負責人必須賦予調度員、安檢員、井下帶班人員、班組長等相關人員緊急撤人的權力,發現突水(透水、潰水,下同)征兆、極端天氣可能導致淹井等重大險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脅地點的人員,在原因未查清、隱患未排除之前,不得進行任何采掘活動。 第七條 煤炭企業、煤礦應當編制本單位防治水中長期規劃(5年)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煤礦防治水應當做到“一礦一策、一面一策”,確保安全技術措施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 第八條 當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尚未查清時,應當進行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工作。在水害隱患情況未查明或者未消除之前,嚴禁進行采掘活動。 第九條 礦井應當建立地下水動態監測系統,對井田范圍內主要充水含水層的水位、水溫、水質等進行長期動態觀測,對礦井涌水量進行動態監測。受底板承壓水威脅的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復雜礦井,應當采用微震、微震與電法耦合等科學有效的監測技術,建立突水監測預警系統,探測水體及導水通道,評估注漿等工程治理效果,監測導水通道受采動影響變化情況。 第十條 煤炭企業、煤礦應當對井下職工進行防治水知識的教育和培訓,對防治水專業人員進行新技術、新方法的再教育,提高防治水工作技能和有效處置水災的應急能力。 第十一條 煤炭企業、煤礦和相關單位應當加強防治水技術研究和科技攻關,推廣使用防治水的新技術、新裝備和新工藝,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 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及基礎資料 第一節 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 第十二條 根據井田內受采掘破壞或者影響的含水層及水體、井田及周邊老空(火燒區,下同)水分布狀況、礦井涌水量、突水量、開采受水害影響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難易程度,將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為簡單、中等、復雜和極復雜4種類型(表2-1)。 表2-1 礦井水文地質類型 分類依據 類別 簡單 中等 復雜 極復雜 井田內受采掘破壞或者影響的含水層及水體 含水層(水體)性質及補給條件 為孔隙、裂隙、巖溶含水層,補給條件差,補給來源少或者極少 為孔隙、裂隙、巖溶含水層,補給條件一般,有一定的補給水源 為巖溶含水層、厚層砂礫石含水層、老空水、地表水,其補給條件好,補給水源充沛 為巖溶含水層、老空水、地表水,其補給條件很好,補給來源極其充沛,地表泄水條件差 單位涌水量q/(L·s-1·m-1) q≤0.1 0.1<q≤1.0 1.0<q≤5.0 q>5.0 井田及周邊老空水分布狀況 無老空積水 位置、范圍、積水量清楚 位置、范圍或者積水量不清楚 位置、范圍、積水量不清楚 礦井涌水量/(m3·h-1) 正常Q1 Q1≤180 180<Q1≤600 600<Q1≤2100 Q1>2100 最大Q2 Q2≤300 300<Q2≤1200 1200<Q2≤3000 Q2>3000 突水量Q3/(m3·h-1) Q3≤60 60<Q3≤600 600<Q3≤1800 Q3>1800 開采受水害 影響程度 采掘工程不受水害影響 礦井偶有突水,采掘工程受水害影響,但不威脅礦井安全 礦井時有突水,采掘工程、礦井安全受水害威脅 礦井突水頻繁,采掘工程、礦井安全受水害嚴重威脅 防治水工作 難易程度 防治水工作簡單 防治水工作簡單或者易于進行 防治水工作難度較高,工程量較大 防治水工作難度高,工程量大 注:1.單位涌水量q以井田主要充水含水層中有代表性的最大值為分類依據; 2.礦井涌水量Q1、Q2和突水量Q3以近3年最大值并結合地質報告中預測涌水量作為分類依據。含水層富水性及突水點等級劃分標準見附錄一; 3.同一井田煤層較多,且水文地質條件變化較大時,應當分煤層進行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 4.按分類依據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確定礦井水文地質類型。 第十三條 礦井應當收集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各項指標的相關資料,分析礦井水文地質條件,編制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報告,由煤炭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審批。 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報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礦井所在位置、范圍及四鄰關系,自然地理,防排水系統等情況; (二)以往地質和水文地質工作評述; (三)井田地質、水文地質條件; (四)礦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邊老空水分布狀況; (五)礦井涌水量的構成分析,主要突水點位置、突水量及處理情況; (六)礦井未來3年采掘和防治水規劃,開采受水害影響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難易程度評價; (七)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結果及防治水工作建議。 第十四條 礦井水文地質類型應當每3年修訂1次。當發生較大以上水害事故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區域或礦井被淹的,應當在恢復生產前重新確定礦井水文地質類型。 第二節 基礎資料 第十五條 礦井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礎臺賬,并至少每半年整理完善1次。 (一)礦井涌水量觀測成果臺賬; (二)氣象資料臺賬; (三)地表水文觀測成果臺賬; (四)鉆孔水位、井泉動態觀測成果及河流滲漏臺賬; (五)抽(放)水試驗成果臺賬; (六)礦井突水點臺賬; (七)井田地質鉆孔綜合成果臺賬; (八)井下水文地質鉆孔成果臺賬; (九)水質分析成果臺賬; (十)水源水質受污染觀測資料臺賬; (十一)水源井(孔)資料臺賬; (十二)封孔不良鉆孔資料臺賬; (十三)礦井和周邊煤礦采空區相關資料臺賬; (十四)防水閘門(墻)觀測資料臺賬; (十五)物探成果驗證臺賬; (十六)其他專門項目的資料臺賬。 第十六條 建設礦井應當按照礦井建設的有關規定,在建井期間收集、整理、分析有關水文地質資料,并在建井完成后將井田地質勘探報告、建井設計及建井地質報告等資料全部移交給生產單位。 建設礦井應當編制下列主要成果及圖件: (一)水文地質觀測臺賬和成果; (二)突水點臺賬,防治水的技術總結,注漿堵水記錄和有關資料; (三)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質實測剖面; (四)建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成果(如井筒檢查孔等); (五)建井地質報告,應當包含防治水的相關內容。 第十七條 生產礦井應當編制包括防治水內容的生產地質報告,并按照規定編制下列水文地質圖件: (一)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 (二)礦井綜合水文地質柱狀圖; (三)礦井水文地質剖面圖; (四)礦井充水性圖; (五)礦井涌水量與相關因素動態曲線圖。 礦井水文地質圖件主要內容及要求見附錄二,并至少每半年修訂1次。 其他有關防治水圖件由礦井根據實際需要編制。 第十八條 礦井閉坑報告應當包括下列防治水相關內容: (一)閉坑前的礦井采掘空間分布情況,對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積水量和水位等情況的分析評價; (二)閉坑對鄰近生產礦井安全的影響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 (三)礦井關閉時采取的水害隱患處置工作及關閉后淹沒過程檢測監控情況。 第十九條 礦井應當建立水文地質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礦井水文地質文字資料收集、數據采集、臺賬編制、圖件繪制、計算評價和水害預測預報一體化。 第三章 礦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條 礦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開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工作: (一)礦井主要勘探目的層未開展過水文地質勘探工作的; (二)礦井原勘探工作量不足,水文地質條件尚未查清的; (三)礦井經采掘揭露煤巖層后,水文地質條件比原勘探報告復雜的; (四)礦井水文地質條件發生較大變化,原有勘探成果資料難以滿足生產建設需要的; (五)礦井開拓延深、開采新煤系(組)或者擴大井田范圍設計需要的; (六)礦井采掘工程處于特殊地質條件部位,強富水松散含水層下提高煤層開采上限或者強富水含水層上帶壓開采,專門防治水工程設計、施工需要的; (七)礦井井巷工程穿過強含水層或者地質構造異常帶,防治水工程設計、施工需要的。 第二十一條 礦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應當針對具體問題合理選擇勘查技術、方法,井田外區域以遙感水文地質測繪等為主,井田內以水文地質物探、鉆探、試驗、實驗及長期動態觀(監)測等為主,進行綜合勘查。 第二十二條 礦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應當根據相關規范編制補充勘探設計,經煤炭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審批后實施。 補充勘探工作完成后,應當及時提交礦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報告和相關成果,由煤炭企業總工程師組織評審。 第二節 水文地質補充調查 第二十三條 水文地質測繪應當采用遙感水文地質測繪方法,應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地理信息系統、數字影像、互聯網等技術手段,提高測繪質量。區域水文地質測繪比例尺應當采用1:100000~1:10000,礦區應當采用1:10000~1:2000。 第二十四條 水文地質補充調查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資料收集。收集降水量、蒸發量、氣溫、氣壓、相對濕度、風向、風速及其歷年月平均值、兩極值等氣象資料。收集調查區內以往勘查研究成果,動態觀測資料,勘探鉆孔、供水井鉆探及抽水試驗資料; (二)地貌地質。調查收集由開采或者地下水活動誘發的崩塌、滑坡、地裂縫、人工湖等地貌變化、巖溶發育礦區的各種巖溶地貌形態。對松散覆蓋層和基巖露頭,查明其時代、巖性、厚度、富水性及地下水的補排方式等情況,并劃分含水層或者相對隔水層。查明地質構造的形態、產狀、性質、規模、破碎帶(范圍、充填物、膠結程度、導水性)及有無泉水出露等情況,初步分析研究其對礦井開采的影響; (三)地表水體。調查收集礦區河流、水渠、湖泊、積水區、山塘、水庫等地表水體的歷年水位、流量、積水量、最大洪水淹沒范圍、含泥沙量、水質以及與下伏含水層的水力聯系等。對可能滲漏補給地下水的地段應當進行詳細調查,并進行滲漏量監測; (四)地面巖溶。調查巖溶發育的形態、分布范圍。詳細調查對地下水運動有明顯影響的補給和排泄通道,必要時可進行連通試驗和暗河測繪工作。分析巖溶發育規律和地下水徑流方向,圈定補給區,測定補給區內的滲漏情況,估算地下水徑流量。對有巖溶塌陷的區域,進行巖溶塌陷的測繪工作; (五)井泉。調查井泉的位置、標高、深度、出水層位、涌水量、水位、水質、水溫、氣體溢出情況及類型、流量(濃度)及其補給水源。素描泉水出露的地形地質平面圖和剖面圖; (六)老空。調查老空的位置、分布范圍、積水量及補給情況等,分析空間位置關系以及對礦井生產的影響; (七)周邊礦井。調查周邊礦井的位置、范圍、開采層位、充水情況、地質構造、采煤方法、采出煤量、隔離煤柱以及與相鄰礦井的空間關系,以往發生水害的觀測資料,并收集系統完整的采掘工程平面圖及有關資料; (八)本礦井歷史資料。收集整理礦井充水因素、突水情況、礦井涌水量動態變化情況、防治水措施及效果等。 第二十五條 煤礦應當加強與當地氣象部門溝通聯系,及時收集氣象資料,建立氣象資料臺賬;礦井30km范圍內沒有氣象臺(站),氣象資料不能滿足安全生產需要時,應當建立降水量觀測站。 第二十六條 礦井應當對與充水含水層有水力聯系的地表水體進行長期動態觀測,掌握其動態規律,分析研究地表水與地下水的水力聯系,掌握其補給、排泄地下水的規律,測算補給、排泄量。 第二十七條 井下水文地質觀測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對新開鑿的井筒、主要穿層石門及開拓巷道,應當及時進行水文地質觀測和編錄,并繪制井筒、石門、巷道的實測水文地質剖面圖或者展開圖; (二)井巷穿過含水層時,應當詳細描述其產狀、厚度、巖性、構造、裂隙或者巖溶的發育與充填情況,揭露點的位置及標高、出水形式、涌水量和水溫等,并采取水樣進行水質分析; (三)遇裂隙時,應當測定其產狀、長度、寬度、數量、形狀、尖滅情況、充填物及充填程度等,觀察地下水活動的痕跡,繪制裂隙玫瑰花圖,并選擇有代表性的地段測定巖石的裂隙率。較密集裂隙,測定的面積可取1~2m2;稀疏裂隙,可取4~10m2。其計算公式為 (3-1) 式中 KT—裂隙率,%; A—測定面積,m2; l—裂隙長度,m; b—裂隙寬度,m; (四)遇巖溶時,應當觀測其形態、發育情況、分布狀況、充填物成分及充水狀況等,并繪制巖溶素描圖; (五)遇斷裂構造時,應當測定其產狀、斷距、斷層帶寬度,觀測斷裂帶充填物成分、膠結程度及導水性等; (六)遇褶曲時,應當觀測其形態、產狀及破碎情況等; (七)遇陷落柱時,應當觀測陷落柱內外地層巖性與產狀、裂隙與巖溶發育程度及涌水等情況,并編制卡片,繪制平面圖、剖面圖和素描圖; (八)遇突水點時,應當詳細觀測記錄突水的時間、地點、出水形式,出水點層位、巖性、厚度以及圍巖破壞情況等,并測定水量、水溫、水質和含砂量。同時,應當觀測附近出水點涌水量和觀測孔水位的變化,并分析突水原因。各主要突水點應當作為動態觀測點進行系統觀測,并編制卡片,繪制平面圖、素描圖和水害影響范圍預測圖。 對于大中型煤礦發生300m3/h以上、小型煤礦發生60m3/h以上的突水,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區域或礦井被淹的,應當將突水情況及時上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九)應當加強礦井涌水量觀測和水質監測。 礦井應當分水平、分煤層、分采區設觀測站進行涌水量觀測,每月觀測次數不得少于3次。對于涌水量較大的斷裂破碎帶、陷落柱,應當單獨設觀測站進行觀測,每月觀測1~3次。水質的監測每年不得少于2次,豐、枯水期各1次。涌水量出現異常、井下發生突水或者受降水影響礦井的雨季時段,觀測頻率應當適當增加。 對于井下新揭露的出水點,在涌水量尚未穩定或者尚未掌握其變化規律前,一般應當每日觀測1次。對潰入性涌水,在未查明突水原因前,應當每隔1~2h觀測1次,以后可以適當延長觀測間隔時間,并采取水樣進行水質分析。涌水量穩定后,可按井下正常觀測時間觀測。 當采掘工作面上方影響范圍內有地表水體、富水性強的含水層,穿過與富水性強的含水層相連通的構造斷裂帶或者接近老空積水區時,應當每作業班次觀測涌水情況,掌握水量變化。 對于新鑿立井、斜井,垂深每延深10m,應當觀測1次涌水量;揭露含水層時,即使未達規定深度,也應當在含水層的頂底板各測1次涌水量。 礦井涌水量觀測可以采用容積法、堰測法、浮標法、流速儀法等測量方法,測量工具和儀表應當定期校驗; (十)對含水層疏水降壓時,在涌水量、水壓穩定前,應當每小時觀測1~2次鉆孔涌水量和水壓;待涌水量、水壓基本穩定后,按照正常觀測的要求進行。 第三節 地面水文地質補充勘探 第二十八條 應當根據勘探區的水文地質條件、探測地質體的地球物理特征和探測工作目的等編寫地面水文地質物探設計,由煤炭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審批。 應當采用多種物探方法進行綜合勘探,可以采用地震與電法相結合的勘探技術方法查明構造及其富水性。水文物探主要以電法勘探為主,宜采用直流電法、瞬變電磁法或者可控源音頻大地電磁測深等技術方法??梢圆捎酶呔热S地震勘探查明火成巖侵入范圍和斷層、陷落柱等構造。 物探作業時,野外施工、資料處理和解釋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標準。 施工結束后應當提交成果報告,由煤炭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審批。物探成果應當與其他勘探成果相結合,相互驗證。 第二十九條 水文地質鉆探工程量應當根據水文地質補充勘探目的、具體任務及綜合勘探的要求等確定;應當充分利用已有鉆孔(井)及鉆探成果,與長期水文動態觀(監)測網的建設(完善)統籌考慮,形成控制地下水降落漏斗形態的水文地質剖面線。 第三十條 按照水文地質補充勘探設計要求,編寫單孔設計,內容包括鉆孔結構、套管結構、孔斜、巖芯采取、封孔止水、終孔直徑、終孔層位、簡易水文觀測、抽水試驗、地球物理測井及采樣測試、封孔質量、孔口裝置和測量標志等要求。 水文地質鉆探主要技術指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煤層底板水害為主的礦井,其鉆孔終孔深度以揭露下伏主要含水層段為原則; (二)所有勘探鉆孔均應當進行水文測井工作,配合鉆探取芯劃分含、隔水層,取得有關參數; (三)主要含水層或者試驗觀測段采用清水鉆進。遇特殊情況可以采用低固相優質泥漿鉆進,并采取有效的洗孔措施; (四)抽水試驗孔試驗段孔徑,以滿足設計的抽水量和安裝抽水設備為原則;水位觀測孔觀測段孔徑,應當滿足止水和水位觀測的要求; (五)抽水試驗鉆孔的孔斜,應當滿足選用抽水設備和水位觀測儀器的工藝要求; (六)鉆孔應當取芯鉆進,并進行巖芯描述。巖芯采取率:巖石,大于70%;破碎帶,大于50%;黏土,大于70%;砂和砂礫層,大于30%。當采用水文物探測井,能夠正確劃分地層和含(隔)水層位置及厚度時,可以適當減少取芯; (七)在鉆孔分層(段)隔離止水時,通過提水、注水和水文測井等不同方法,檢查止水效果,并作正式記錄;不合格的,應當重新止水; (八)除長期動態觀測鉆孔外,其余鉆孔應當使用高標號水泥封孔,并取樣檢查封孔質量; (九)水文地質鉆孔應當做好簡易水文地質觀測,其技術要求參照相關規程規范。否則,應當降低其鉆孔質量等級或者不予驗收; (十)觀測孔竣工后,應當進行洗孔,以確保觀測層(段)不被淤塞,并進行抽水試驗。水文地質觀測孔,應當安裝孔口裝置和長期觀測測量標志,并采取有效保護措施。 第三十一條 編制抽水試驗設計,應當根據礦井水文地質條件、水文地質概念模型和水文地質計算的要求,選擇穩定流或者非穩定流抽水試驗。抽水試驗時,應當對其影響范圍內的觀測孔同步觀測水位。 抽水試驗成果應當滿足礦井涌水量預測、防治水工程設計施工的要求,取得含水層滲透系數、導水系數、給水度、釋水系數等水文地質參數。 應當利用抽水試驗資料分析研究地下水、地表水及不同含水層(組)之間水力聯系,確定斷層、陷落柱等構造的導(含)水性,必要時進行抽(放)水連通(示蹤)試驗。 第三十二條 需要進行注水試驗的,應當編制注水試驗設計。設計包括試驗層段的起、止深度,孔徑及套管下入層位、深度及止水方法,采用的注水設備、注水試驗方法,以及注水試驗質量要求等內容。 注水試驗施工主要技術指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據巖層的巖性和孔隙、裂隙發育深度,確定試驗孔段,并嚴格做好止水工作; (二)注水試驗前,徹底洗孔,以確保疏通含水層,并測定鉆孔水溫和注入水的溫度; (三)注水試驗前后,應當分別進行靜止水位和恢復水位的觀測。 第四節 井下水文地質補充勘探 第三十三條 礦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井下水文地質補充勘探: (一)采用地面水文地質勘探難以查清問題,需要在井下進行放水試驗或者連通(示蹤)試驗的; (二)受地表水體、地形限制或者受開采塌陷影響,地面沒有施工條件的; (三)孔深或者地下水位埋深過大,地面無法進行水文地質試驗的。 第三十四條 井下水文地質補充勘探應當采用井下鉆探、物探、化探、監測、測試等綜合勘探方法,針對井下特殊作業環境,采取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五條 放水試驗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編制放水試驗設計,確定試驗方法、降深值和放水量。放水量視礦井現有最大排水能力而確定,原則上放水試驗的觀測孔應當有明顯的水位降深。其設計由煤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批; (二)做好放水試驗前的準備工作,檢驗校正觀測儀器和工具,檢查排水設備能力和排水線路,采取可靠的安全技術組織措施; (三)放水前,在同一時間對井上下觀測孔和出水點的水位、水壓、涌水量、水溫和水質進行統測; (四)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放水試驗的延續時間。當涌水量、水位難以穩定時,試驗延續時間一般不少于10~15日。選取觀測時間間隔,應當考慮非穩定流計算的需要。中心水位或者水壓與涌水量進行同步觀測; (五)觀測數據及時錄入臺賬,并繪制涌水量與水位歷時曲線; (六)放水試驗結束后,及時整理資料,提交放水試驗總結報告。 第三十六條 井下物探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物探作業前,應當根據采掘工作面的實際情況和工作目的等編寫設計,設計時充分考慮控制精度,設計由煤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批; (二)可以采用直流電阻率電測深、瞬變電磁、音頻電穿透、探地雷達、瑞利波及槽波、無線電坑透等方法探測,采煤工作面應當選擇兩種以上方法,相互驗證; (三)采用電法實施掘進工作面超前探測的,探測環境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巷道斷面、長度滿足探測所需要的空間; 2.距探測點20m范圍內不得有積水,且不得存放掘進機、鐵軌、皮帶機架、錨網、錨桿等金屬物體; 3.巷道內動力電纜、大型機電設備必須停電; (四)施工結束后,應當提交成果報告,由煤礦總工程師組織驗收。物探成果應當與其他勘探成果相結合,相互驗證。 第四章 井下探放水 第三十七條 礦井應當加強充水條件分析,認真開展水害預測預報及隱患排查工作。 (一)每年年初,根據年度采掘計劃,結合礦井水文地質資料,全面分析水害隱患,提出水害分析預測表及水害預測圖; (二)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復雜礦井應當每月至少開展1次水害隱患排查,其他礦井應當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 (三)在采掘過程中,對預測圖、表逐月進行檢查,不斷補充和修正。發現水患險情,及時發出水害通知單,并報告礦井調度室; (四)采掘工作面年度和月度水害預測資料及時報送煤礦總工程師及生產安全部門。 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預報表和預測圖模式見附錄三。 第三十八條 在地面無法查明水文地質條件時,應當在采掘前采用物探、鉆探或者化探等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其周圍的水文地質條件。 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進行探放水: (一)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鄰煤礦時; (二)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溶洞或者導水陷落柱時; (三)打開隔離煤柱放水時; (四)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導水通道時;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鉆孔時; (六)接近水文地質條件不清的區域時; (七)接近有積水的灌漿區時; (八)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區時。 第三十九條 嚴格執行井下探放水“三?!币?。由專業技術人員編制探放水設計,采用專用鉆機進行探放水,由專職探放水隊伍施工。嚴禁使用非專用鉆機探放水。 嚴格執行井下探放水“兩探”要求。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放水應當同時采用鉆探、物探兩種方法,做到相互驗證,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邊老空水、含水層富水性以及地質構造等情況。有條件的礦井,鉆探可采用定向鉆機,開展長距離、大規模探放水。 第四十條 礦井受水害威脅的區域,巷道掘進前,地測部門應當提出水文地質情況分析報告和水害防治措施,由煤礦總工程師組織生產、安檢、地測等有關單位審批。 第四十一條 工作面回采前,應當查清采煤工作面及周邊老空水、含水層富水性和斷層、陷落柱含(導)水性等情況。地測部門應當提出專門水文地質情況評價報告和水害隱患治理情況分析報告,經煤礦總工程師組織生產、安檢、地測等有關單位審批后,方可回采。發現斷層、裂隙或者陷落柱等構造充水的,應當采取注漿加固或者留設防隔水煤(巖)柱等安全措施;否則,不得回采。 第四十二條 采掘工作面探水前,應當編制探放水設計和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確定探水線和警戒線,并繪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圖和礦井充水性圖上。探放水鉆孔的布置和超前距、幫距,應當根據水頭值高低、煤(巖)層厚度、強度及安全技術措施等確定,明確測斜鉆孔及要求。探放水設計由地測部門提出,探放水設計和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經煤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批,按設計和措施進行探放水。 第四十三條 布置探放水鉆孔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探放老空水和鉆孔水。老空和鉆孔位置清楚時,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專門探放水設計,經煤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批后,方可施工;老空和鉆孔位置不清楚時,探水鉆孔成組布設,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豎直面內呈扇形,鉆孔終孔位置滿足水平面間距不得大于3m,厚煤層內各孔終孔的豎直面間距不得大于1.5m; (二)探放斷裂構造水和巖溶水等時,探水鉆孔沿掘進方向的正前方及含水體方向呈扇形布置,鉆孔不得少于3個,其中含水體方向的鉆孔不得少于2個; (三)探查陷落柱等垂向構造時,應當同時采用物探、鉆探兩種方法,根據陷落柱的預測規模布孔,但底板方向鉆孔不得少于3個,有異常時加密布孔,其探放水設計由煤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批; (四)煤層內,原則上禁止探放水壓高于1MPa的充水斷層水、含水層水及陷落柱水等。如確實需要的,可以先構筑防水閘墻,并在閘墻外向內探放水。 第四十四條 上山探水時,應當采用雙巷掘進,其中一條超前探水和匯水,另一條用來安全撤人;雙巷間每隔30~50m掘1個聯絡巷,并設擋水墻。 第四十五條 在安裝鉆機進行探水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加強鉆孔附近的巷道支護,并在工作面迎頭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攔板,嚴禁空頂、空幫作業; (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溝。探水鉆孔位于巷道低洼處時,應當施工臨時水倉,配備足夠能力的排水設備; (三)在鉆探地點或附近安設專用電話; (四)由測量人員依據設計現場標定探放水鉆孔位置,與負責探放水工作的人員共同確定鉆孔的方位、傾角、深度和鉆孔數量; (五)制定包括緊急撤人時避災路線在內的安全措施,使作業區域的每個人員了解和掌握,并保持撤人通道暢通。 第四十六條 在預計水壓大于0.1MPa的地點探水時,預先固結套管,并安裝閘閥。止水套管應當進行耐壓試驗,耐壓值不得小于預計靜水壓值的1.5倍,兼做注漿鉆孔的,應當綜合注漿終壓值確定,并穩定30min以上;預計水壓大于1.5MPa時,采用反壓和有防噴裝置的方法鉆進,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巖)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第四十七條 探放水鉆孔除兼作堵水鉆孔外,終孔孔徑一般不得大于94mm。 第四十八條 探放水鉆孔超前距和止水套管長度,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老空積水范圍、積水量不清楚的,近距離煤層開采的或者地質構造不清楚的,探放水鉆孔超前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長度不得小于10m;老空積水范圍、積水量清楚的,根據水頭值高低、煤(巖)層厚度、強度及安全技術措施等確定; (二)沿巖層探放含水層、斷層和陷落柱等含水體時,按表4-1確定探放水鉆孔超前距和止水套管長度。 4-1 巖層中探放水鉆孔超前距和止水套管長度 水壓p/MPa 鉆孔超前距/m 止水套管長度/m p<1.0 >10 >5 1.0≤p<2.0 >15 >10 2.0≤p<3.0 >20 >15 p≥3.0 >25 >20 第四十九條 在探放水鉆進時,發現煤巖松軟、片幫、來壓或者鉆孔中水壓、水量突然增大和頂鉆等突水征兆時,立即停止鉆進,但不得拔出鉆桿;應當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區域的人員到安全地點,并向礦井調度室匯報,采取安全措施,派專業技術人員監測水情并分析,妥善處理。 第五十條 探放老空水時,預計可能發生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氣體涌出的,應當設有瓦斯檢查員或者礦山救護隊員在現場值班,隨時檢查空氣成分。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有關規定,應當立即停止鉆進,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并報告礦井調度室,及時處理。揭露老空未見積水的鉆孔應當立即封堵。 第五十一條 鉆孔放水前,應當估計積水量,并根據排水能力和水倉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淹面;放水時,應當設有專人監測鉆孔出水情況,測定水量和水壓,做好記錄。如果水量突然變化,應當分析原因,及時處理,并立即報告礦井調度室。 第五章 礦井防治水技術 第一節 地表水防治 第五十二條 煤礦應當查清礦區、井田及其周邊對礦井開采有影響的河流、湖泊、水庫等地表水系和有關水利工程的匯水、疏水、滲漏情況,掌握當地歷年降水量和歷史最高洪水位資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統。 煤礦應當查明采礦塌陷區、地裂縫區分布情況及其地表匯水情況。 第五十三條 礦井井口和工業場地內建筑物的地面標高,應當高于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否則,應當修筑堤壩、溝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不具備采取可靠安全措施條件的,應當封閉填實該井口。 在山區還應當避開可能發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質災害危險的地段。 第五十四條 當礦井井口附近或者塌陷區波及范圍的地表水體可能潰入井下時,必須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在地表容易積水的地點,應當修筑溝渠,排泄積水。修筑溝渠時,應當避開煤層露頭、裂隙和導水巖層。特別低洼地點不能修筑溝渠排水的,應當填平壓實。如果低洼地帶范圍太大無法填平時,應當采取水泵或者建排洪站專門排水,防止低洼地帶積水滲入井下。 當礦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脅時,應當修筑堤壩和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對于排到地面的礦井水,應當妥善處理,避免再滲入井下。 對于漏水的溝渠(包括農田水利的灌溉溝渠)和河床,如果威脅礦井安全,應當進行鋪底或者改道。地面裂縫和塌陷地點應當及時填塞。進行填塞工作時,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員陷入塌陷坑內。 在有滑坡危險的地段,可能威脅煤礦安全時,應當進行治理。 在井田內季節性溝谷下開采前,需對是否有洪水灌井的危險進行評價,開采應避開雨季,采后及時做好地面裂縫的填堵工作。 第五十五條 嚴禁將矸石、爐灰、垃圾等雜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沖刷到的地段,以免淤塞河道、溝渠。 發現與煤礦防治水有關系的河道中存在障礙物或者堤壩破損時,應當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清理障礙物或者修復堤壩,防止地表水進入井下。 第五十六條 使用中的鉆孔,應當按照規定安裝孔口蓋。報廢的鉆孔應當及時封孔,防止地表水或者含水層的水涌入井下,封孔資料等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存檔備查。觀測孔、注漿孔、電纜孔、下料孔、與井下或者含水層相通的鉆孔,其孔口管應當高出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 第五十七條 報廢的立井應當封堵填實,或者在井口澆注堅實的鋼筋混凝土蓋板,設置柵欄和標志。 報廢的斜井應當封堵填實,或者在井口以下垂深大于20m處砌筑1座混凝土墻,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在井口砌筑厚度不低于1m的混凝土墻。 報廢的平硐,應當從硐口向里封堵填實至少20m,再砌封墻。 位于斜坡、匯水區、河道附近的井口,充填距離應當適當加長。報廢井口的周圍有地表水影響的,應當設置排水溝。 封填報廢的立井、斜井或者平硐時,應當做好隱蔽工程記錄,并填圖歸檔。 第五十八條 每年雨季前,必須對煤礦防治水工作進行全面檢查,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視制度,組織搶險隊伍并進行演練,儲備足夠的防洪搶險物資。對檢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制定措施,落實資金,責任到人,并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需要施工防治水工程的應當有專門設計,工程竣工后由煤礦總工程師組織驗收。 第五十九條 煤礦應當與當地氣象、水利、防汛等部門進行聯系,建立災害性天氣預警和預防機制。應當密切關注災害性天氣的預報預警信息,及時掌握可能危及煤礦安全生產的暴雨洪水災害信息,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強與周邊相鄰礦井信息溝通,發現礦井水害可能影響相鄰礦井時,立即向周邊相鄰礦井發出預警。 第六十條 煤礦應當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發淹井等事故災害緊急情況下及時撤出井下人員的制度,明確啟動標準、指揮部門、聯絡人員、撤人程序和撤退路線等,當暴雨威脅礦井安全時,必須立即停產撤出井下全部人員,只有在確認暴雨洪水隱患消除后方可恢復生產。 第六十一條 煤礦應當建立重點部位巡視檢查制度。當接到暴雨災害預警信息和警報后,對井田范圍內廢棄老窯、地面塌陷坑、采動裂隙以及可能影響礦井安全生產的河流、湖泊、水庫、涵閘、堤防工程等實施24h不間斷巡查。礦區降大到暴雨時和降雨后,應當派專業人員及時觀測礦井涌水量變化情況。 第二節 頂板水防治 第六十二條 當煤層(組)頂板導水裂隙帶范圍內的含水層或者其他水體影響采掘安全時,應當采用超前疏放、注漿改造含水層、帷幕注漿、充填開采或者限制采高等方法,消除威脅后,方可進行采掘活動。 第六十三條 采取超前疏放措施對含水層進行區域疏放水的,應當綜合分析導水裂隙帶發育高度、頂板含水層富水性,進行專門水文地質勘探和試驗,開展可疏性評價。根據評價成果,編制區域疏放水方案,由煤炭企業總工程師審批。 第六十四條 采取注漿改造頂板含水層的,必須制定方案,經煤炭企業總工程師審批后實施,確保開采后導水裂隙帶波及范圍內含水層改造成弱含水層或者隔水層。 第六十五條 采取充填開采、限制采高等措施控制導水裂隙帶高度的,必須制定方案,經煤炭企業總工程師審批后實施,確保導水裂隙帶不波及含水層。 第六十六條 疏干(降)開采半固結或者較松散的古近系、新近系、第四系含水層覆蓋的煤層時,開采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查明流砂層的埋藏分布條件,研究其相變及成因類型; (二)查明流砂層的富水性、水理性質,預計涌水量和評價可疏干(降)性,建立水文動態觀測網,觀測疏干(降)速度和疏干(降)半徑; (三)在疏干(降)開采試驗中,應當觀測研究導水裂隙帶發育高度,水砂分離方法、跑砂休止角,巷道開口時潰水潰砂的最小垂直距離,鉆孔超前探放水安全距離等; (四)研究對潰水潰砂引起地面塌陷的預測及處理方法。 第六十七條 被富水性強的松散含水層覆蓋的緩傾斜煤層,需要疏干(降)開采時,應當進行專門水文地質勘探或者補充勘探,根據勘探成果確定疏干(降)地段、制定疏干(降)方案,經煤炭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審批后實施。 第六十八條 礦井疏干(降)開采可以應用“三圖雙預測法”進行頂板水害分區評價和預測。有條件的礦井可以應用數值模擬技術,進行導水裂隙帶發育高度、疏干水量和地下水流場變化的模擬和預測;觀測研究多煤層開采后導水裂隙帶綜合發育高度。 第六十九條 受離層水威脅(火成巖等堅硬覆巖下開采)的礦井,應當對煤層覆巖特征及其組合關系、力學性質、含水層富水性等進行分析,判斷離層發育的層位,采取施工超前鉆孔等手段,破壞離層空間的封閉性、預先疏放離層的補給水源或者超前疏放離層水等。 第三節 底板水防治 第七十條 底板水防治應當遵循井上與井下治理相結合、區域與局部治理相結合的原則。根據礦井實際,采取地面區域治理、井下注漿加固底板或者改造含水層、疏水降壓、充填開采等防治水措施,消除水害威脅。 第七十一條 當承壓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夠承受的水頭值大于實際水頭值時,可以進行帶壓開采,但應當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由煤炭企業總工程師審批。 第七十二條 當承壓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夠承受的水頭值小于實際水頭值時,開采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取疏水降壓的方法,把承壓含水層的水頭值降到安全水頭值以下,并制定安全措施,由煤炭企業總工程師審批。礦井排水應與礦區供水、生態環境保護相結合,推廣應用礦井排水、供水、生態環?!叭灰惑w”優化結合的管理模式和